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的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限于于中考。教育部警告广大试题,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宜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唆使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中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试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中止其当年中考甄选资格或入学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与停止参与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并将其违规事实列于试题诚信电子档案;早已入学的要极力中止学籍。对因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接管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置。
《刑法》(修正案九)和新的修改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不道德的惩处展开了明确规定。所附:牵涉到考试作弊的有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行前款犯罪获取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协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为实行考试作弊不道德,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获取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处。替换他人或者让他人替换自己参与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试题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行必要措施不予阻止并中止其之后参加考试;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中止其涉及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参与涉及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提供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装载或者用于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剽窃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替换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不顾一切手段取得考试成绩的作弊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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